“花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桂林腐乳厂、桂林花桥公司分别是生产我区著名的“桂林三宝”中的桂林腐乳、桂林辣椒酱的龙头企业,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注册了各自的商标,后桂林腐乳厂被北京王致和公司收购,北京王致和公司认为桂林花桥公司在其生产的“香和牌”腐乳瓶贴和瓶盖上突出使用“花桥”字样,侵害其腐乳产品的“花桥”牌商标专用权,因而起诉到法院。由于该商标注册时我国商标法尚未颁布,商标档案与商标注册证的记载内容不一致,导致对其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明确,法院审理认为双方都是我区民族特色产品生产企业,桂林花桥公司有自己悠久的生产历史,无须依傍北京王致和公司的“花桥”品牌,且花桥是著名的桂林七星岩风景区的景点之一,在桂林市家喻户晓,桂林花桥公司以该景点为企业字号是历史形成的,桂林花桥公司可以合理使用“花桥”字样,不构成对北京王致和公司“花桥”注册商标的侵权,驳回了北京王致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通过本案确立了在商标法颁布之前的注册商标证记载不规范的情况下,商标保护范围的效力判定标准,划分了企业名称合理使用的边界,平衡两个民族特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