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赡养老人要求先分财产,未获法院支持

 

朱老汉早年丧偶,共育有三子一女。如今,朱老汉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成了长子朱某的累赘。朱某还常因赡养事宜与自家兄弟发生矛盾。2012年2月,经村委会调解,朱某三兄弟达成协议:每家轮流15天照顾朱老汉,朱老汉过世时开支共同负责,朱老汉过世以后土地交三兄弟平分。之后,次子与三子均依约履行,而长子朱某却拒不赡养父亲。

 

2013年3月,朱老汉三儿媳妇因病去世,三子在家庭矛盾与丧偶的双重打击下患上了精神疾病。朱老汉再次要求长子朱某履行赡养协议,朱某坚持协议中含有平分财产事宜,须先分土地再谈赡养。朱老汉一怒之下将长子朱某告上法庭,要求朱某按月给付赡养费700元。

 

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老汉已九旬高龄,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亦不能完全自理,朱某作为长子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朱某要求朱老汉先分财产再行赡养,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不予支持。最终,灌南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判令朱某从7月起给付朱老汉赡养费3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