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避债,财产约定被撤销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6日,王某(女)因借款需要向刘某借款,刘某通过银行向王某汇款4.5万元。同日,王某向刘某出具了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五万元整”。
王某、杨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6日二被告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1、婚后双方共有的A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须协助男方办好有关此房产的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男方承担。2、华晨宝马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贵H×××××)归男方所有,此车在某银行的按揭贷款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3、以王某名义用A房屋在某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债务由王某承担,与杨某无关。除上述债务外,无共同债务。如果一方背着另一方欠债,则由本人承担,与对方无关。”
刘某知晓后,认为二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与杨某于2015年9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裁判要点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虽然享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王某与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所欠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刘某对王某享有的合法债权未得到清偿之前,王某在与杨某离婚时,王某将与杨某婚姻期间所购买的A房屋以及华晨宝马小轿车都给予了杨某,而A房屋所欠银行抵押贷款30万元则由王某承担。杨某辩称其与王某离婚时约定多半财产归自己,原因是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过错方,双方是自愿的基础上确定的离婚协议。
但这降低了王某对刘某债务的偿付能力,增大了刘某对王某享有债权受偿的风险,损害了刘某债权实现的民事权益。故二被告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侵害了刘某作为债权人的民事权益,刘某主张撤销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王某与杨某于2015年9月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