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要给违约金?是否干涉婚姻自由

案情简介
李某、王某原系夫妻。2009年9月4日,李某、王某达成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离婚、儿子抚养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写明“坐落于某地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如王某再婚,付李某5万元人民币,房屋及财产归王某所有”。
两年后,王某与他人登记结婚。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5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如果王某再婚,王某付李某50000元的约定,未禁止王某再婚,不属于干涉婚姻自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对李某、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已再婚,应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给李某50000元,王某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向李某支付过相应款项,对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最终予以了支持。
王某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的该条款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条款,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遂申请了上诉。
裁判要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即双方在离婚协议达成时,是否设定干涉王某再婚的违法条款。
从李某与王某于2009年9月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于某地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如王某再婚,付李某5万元人民币,房屋及财产归王某所有。”的内容分析,存在二层意思:一、双方确定将房屋归王某所有,由王某对等支付给被上诉人5万元人民币;二、双方约定在王某再婚时履行,由王某支付李某5万元,房屋及财产归王某所有。
上述二层意思不存在对王某再婚时设定了干涉其婚姻自由的非法条件,只能证实双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及何时履行的约定。
故王某称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系干涉其再婚自由的违法条款是缺乏事实依据的,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关于事实认定部分,一审法院在事实上只认定了“并约定了如果王某再婚,王某付李某5万元,”属认定事实不完整,应当予以纠正。但鉴于原审判决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