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电影类短视频—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大家好,我是谷阿莫,今天要说一个……”

大概5、6年前,视频博主“谷阿莫”一口地道台湾腔的开场白突然在微博上走红,也让“XX分钟解说电影”这类短视频节目迅速火遍各大网络平台,大量同类节目开始纷纷涌现。笔者之前也看过一些“电影解说”,平均3到5分钟长度的视频再结合博主的吐槽式解说,就可以大体了解整部电影的情节甚至结局。

问题来了,“谷阿莫”们的解说电影短视频侵权吗?

笔者认为,此类型的短视频从著作权的角度可以分成两个部分来分析:一部分是博主的解说,另一部分则是包含影视作品声音及图像的视频。解说部分具有独创性,可以评价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受到法律保护。但视频部分,在大多数情形下是博主对已有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加工”,并不具有独创性,因而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侵犯影视作品的修改权之嫌。

《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十三类“合理使用”的情形,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也规定“在促进技术创新和商业发展确有必要的特殊情形下,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如果该使用行为既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正当利益,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该条实际上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一定限度的扩大解释。

那么,“谷阿莫”们的行为能否评价为“合理使用”?

在(2020)京73民终189号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蜀黎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图片集属于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情形,应认定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蜀黍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亦非出于评论性引用的目的,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已经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属于合理使用。

虽然该案例中被诉侵权行为的载体是“图片集”,而“谷阿莫”们则是通过短视频的方式,但判断思路是一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笔者认为,《著作权法》立法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即使是“合理使用”也不例外。因此,哪怕“谷阿莫”们的解说电影短视频是在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下使用原作品,若对原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也构成侵权。